question-icon 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什么样的?

我在网上看到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想知道这个解释具体内容是啥,在实际网络环境里怎么应用这个解释呢?比如遇到网络诽谤的情况,这个解释能起到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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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诽谤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准确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 首先,对于网络诽谤行为的认定。根据该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该解释还对网络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做了规定。例如,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总之,这个解释为司法机关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相关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规范网络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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