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寻衅滋事可以判处缓刑吗?对于寻衅滋事罪怎么认定?

我朋友之前因为和人起冲突,动手打人还砸了人家东西,现在被怀疑是寻衅滋事。我想知道寻衅滋事能判缓刑不?还有就是这个寻衅滋事罪到底是怎么认定的啊,就怕最后明明没那么严重,结果被认定成这个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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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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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探讨寻衅滋事是否可以判处缓刑。 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于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如果寻衅滋事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时符合上述缓刑的适用条件,那么是可以判处缓刑的。例如,犯罪人只是一时冲动与他人发生冲突,随意殴打他人,但情节并不恶劣,事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并且经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被判处缓刑。 接下来,我们看看寻衅滋事罪是如何认定的。 从犯罪主体方面来看,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比如,一些人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就体现了这种故意的主观心态。 在客观方面,要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行为表现之一。对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随意”意味着行为人殴打他人没有正当理由,“情节恶劣”一般包括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等情况。“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通常表现为对他人进行长时间的追逐、拦截,使用恶劣的语言辱骂、恐吓他人等,并且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等情况。“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比如在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故意制造混乱,导致正常的经营、交通等秩序无法进行。 总之,认定寻衅滋事罪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等多个因素,并且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同时,对于是否能判处缓刑,也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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