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可以使用地名作为商标吗?
我想申请一个商标,想到了一个合适的地名,但不确定在商标法里能不能用地名来做商标。要是可以的话,有没有什么限制条件呢?我很担心申请因为地名的问题通不过,所以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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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法里,对于是否可以使用地名作为商标,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这是因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具有公共属性,大量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比如,我们不能用“北京市”“纽约”这样的名称作为商标。 不过,该条款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可以注册。“其他含义”指的是该地名除了表示地理名称外,还有其他明确、特定的含义。例如“凤凰”,它既是一个县级地名,同时在我国文化中有吉祥、高贵的象征意义,具有其他特定的含义,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而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比如一些地方的农产品证明商标,可能会包含当地的地名,用以证明产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 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体现了法律对既成事实的一种尊重和保护,避免对已经合法取得商标权的市场主体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所以,如果想用地名申请商标,要仔细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申请能够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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