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规划部门是否可以公开土地出让合同?

我想了解下,规划部门有没有权力公开土地出让合同呢?我最近涉及到这方面的事情,土地出让合同里包含了很多信息,我不确定规划部门能不能把它公开,这对我很重要,所以想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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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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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是否可以公开土地出让合同,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该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也就是说,只要不属于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政府部门都应当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土地出让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符合政府信息的范畴。 然而,土地出让合同并非可以毫无限制地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如果土地出让合同中包含上述这些敏感信息,那么涉及这些内容的部分就不能公开。 同时,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土地出让合同中可能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例如出让土地的价格、开发条件等商业敏感信息,如果公开可能会损害出让方或者受让方的商业利益,规划部门在公开前需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可以公开的情形,那么规划部门就不能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 另外,第十六条还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如果土地出让合同中存在部分属于规划部门内部事务信息的内容,也可以不公开。 综上所述,规划部门在处理土地出让合同公开问题时,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对于不涉及法定不予公开情形的部分,规划部门可以依法公开;而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内部事务信息等法定不予公开情形的部分,则不能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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