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质押的存单是否可以再冻结?


在探讨已质押存单是否可以再冻结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层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存单质押和冻结的概念。存单质押是指存款人以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简单来说,就是把存单交给别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而冻结通常是司法机关等根据法律规定,对相关财产采取的限制其流通、使用的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后续案件的执行或者债权人的权益。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存单属于其他财产权的范畴,因此从原则上来说,法院等司法机关是有权对已质押的存单进行冻结的。 然而,冻结已质押的存单并不意味着质权人的权利会被消灭。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虽然存单被冻结了,但质权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依然对存单上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冻结已质押存单时,会考虑到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存单到期需要实现质权时,质权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审查确认质权的合法性后,会保障质权人优先受偿。例如,A将自己的存单质押给B获得借款,后因A涉及其他债务纠纷,法院冻结了该存单。当借款到期A未能还款时,B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在核实质押关系无误后,会让B优先从存单款项中受偿,剩余部分再用于清偿其他债务。 综上所述,已质押的存单是可以被冻结的,但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会得到法律保障。这样的法律规定既保证了司法机关执行案件的需要,也维护了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