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想自杀的情况下怎么能获得赔偿?

我现在心情很糟糕,产生了自杀的念头。但我又担心自己万一没了,家里人生活没保障。所以想了解下,在自杀这种情况下,怎么才能获得赔偿呢?是有什么特定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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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在一般情况下,自杀行为通常是行为人自主决定并实施结束自己生命的举动,对于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从法律角度来说很难获得赔偿。因为这是行为人自己对自身生命权的处置。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是有可能获得赔偿的。从侵权责任方面来看,如果他人的侵权行为是导致自杀的直接或主要原因,那么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说,某人长期遭受他人的侮辱、诽谤,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折磨,最终导致自杀。那么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人就存在过错,其行为与自杀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此时死者家属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如果自杀过程中有就医情况)、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在保险赔偿方面,情况较为复杂。以人身保险为例,《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超过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通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另外,如果被保险人在自杀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即使在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自杀发生在特定的场所,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如果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的缺失,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例如,在一些旅游景区、商场等公共场所,这些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保障进入人员的安全。如果因为他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防护设施不完善等,导致有人在该场所自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要证明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缺失与自杀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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