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质押股权的质权人能否处置质押股权?
我把自己的股权质押给了别人,现在对方说要处置我的股权。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质押股权的质权人到底有没有权力处置这些股权。我想知道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质权人在什么情况下能处置,什么情况下不能处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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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质押股权的质权人能否处置质押股权这个问题时,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质押股权和质权人的概念。质押股权是指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向债权人借钱或者履行其他债务。质权人就是接受股权质押的债权人。当债务人(也就是出质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就有权就质押的股权进行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在满足一定条件时,质权人是能够处置质押股权的。具体来说,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比如,张三把自己的股权质押给李四,向李四借了一笔钱,约定了还款日期。到了还款日期,张三却没有还钱,这种情况下,如果李四和张三没有其他约定,李四就有权利处置张三质押的股权。 另一方面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这是指在质押合同中,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事先约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质权人有权处置质押股权。例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质人公司的业绩下滑到一定程度,质权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股权。当这种约定的情形出现时,质权人也能够对质押股权进行处置。 不过,质权人处置质押股权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质权人不能擅自直接处置,而是应当与出质人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质权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来实现自己的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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