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案件公安机关还能立案吗?
我有个事儿特别闹心,之前有个案子已经经过法院判决了。可最近我又发现了一些新情况,感觉这事儿好像还有隐情。我就想问问,这种已经有法院判决的案件,公安机关还能不能再立案重新调查啊?我实在是心里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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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还能立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一事不再理”原则。这一原则通俗来讲,就是对于同一个事情,法院已经做出了生效判决,就不能再因为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对其进行再次审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里体现的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避免当事人反复缠诉,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公安机关是有可能立案的。如果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且这个新的犯罪事实与原判决案件有本质上的不同,比如原判决是关于合同纠纷,而新发现的是涉及诈骗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就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新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侦查。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此外,如果原判决是在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等情况下做出的,并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冤假错案的可能,根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公安机关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对案件进行重新调查,以查明真相。 所以说,法院判决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会再次处理,但要是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可能涉及冤假错案等特殊情况,公安机关是可以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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