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能否受案?
我遇到个事儿,有个案件涉及到一些纠纷,我去报案的时候突然想到受理的这个公安机关好像没有管辖权。我就很疑惑,这种没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到底能不能受理我的案子呢?我担心他们受理了又处理不了,会不会耽误我的时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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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管辖权指的是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处理的权力范围,也就是哪个地方、哪个级别的公安机关有权处理什么样的案件。而受案则是指公安机关接受公民报案、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的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即使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也是可以受案的。当公安机关接到案件时,首先要做的是接受这个案件,然后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审查。如果在审查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所以,没有管辖权并不影响公安机关受案,受案是一种初步的接收行为,目的是保证公民的报案能够被及时处理,后续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流和处理,这样既保障了公民报案的权利,也确保了案件能够被移送到正确的管辖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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