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可以相加吗?
我因一些事涉及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法院判决了不同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我不太清楚这些期限能不能相加,想了解下法律上 对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相加是怎么规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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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在我国法律中,对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是否可以相加,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这里如果数罪中包含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会涉及到期限的合并计算。例如,某人犯了两个罪,一个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另一个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合并处罚时,就会在最高刑期3年以上,总和刑期5年以下来确定最终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其次,当遇到主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如果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并处的,就需要把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和新罪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合并。比如,某人前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5年,在执行2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3年,那么就需要将剩余的3年和新罪的3年进行合并处理。
此外,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情况,根据《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里虽然不是简单的期限相加,但也是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在不同刑罚变更情况下的一种规 定。 综上所述,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是可以相加或者合并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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