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前培训是否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在探讨岗前培训是否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对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也做了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那么,岗前培训阶段能不能约定竞业限制呢?答案是可以,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用人单位必须有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这些需要保护的利益,仅仅是在岗前培训阶段就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是不合理的。其次,劳动者必须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参加岗前培训的劳动者都适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只有那些可能接触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保密事项的人员才适用。比如,公司的技术研发岗位,在培训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核心技术的讲解,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参加培训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另外,即使在岗前培训阶段约定了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也需要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且,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这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综上所述,岗前培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仔细审查自己是否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以及协议中关于经济补偿等条款是否合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