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的女职工旷工是否可以开除?


在探讨怀孕期女职工旷工是否可以开除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既要考虑对怀孕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也要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律对怀孕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处于特殊时期女职工的关怀和保护,目的是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基本权益。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怀孕女职工就拥有了“免死金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怀孕女职工旷工的行为达到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据这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一个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者累计旷工5天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而怀孕女职工的旷工情况符合这一标准,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合法的。当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合理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 综上所述,怀孕期的女职工旷工,用人单位并非绝对不能开除。如果女职工的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旷工行为未达到严重程度,用人单位则不能随意开除怀孕女职工。女职工遇到此类问题时,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也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和合法的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