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能先预支付吗?
我遭遇了一场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现在我在医院治疗,生活上有诸多不便,需要请护工照顾,而且没办法工作也没了收入。治疗期间还产生了不少交通费用和补充营养的费用。我想问问,这些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能不能让对方先预支付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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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是否可以先预支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几个费用的概念。误工费是指因为受伤没办法正常工作,从而失去的那部分收入;护理费是请人照顾伤者所花费的费用;营养费是为了让伤者恢复身体,购买营养品等的支出;交通费则是伤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虽然法律明确了侵权方需要承担这些费用,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费用必须要预先支付。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情况紧急,例如伤者需要及时请护工照顾、补充营养等,而自身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时,是可以和责任方协商预支付这些费用的。如果责任方愿意,双方可以达成预支付的协议。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这里的情况紧急就可能包括伤者急需费用进行治疗、护理等情形。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伤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这些费用,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有先获得这些费用的迫切需求。 总的来说,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从法律规定上没有强制要求预支付,但在实际中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律程序来争取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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