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判缓刑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立功实现不起诉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检察院并没有“判刑”的权力,判刑是人民法院的职权,检察院主要是行使检察权,包括提起公诉、不起诉等。而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由法院在判决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的。 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里面并没有直接将立功列为不起诉的法定情形。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有立功表现,检察院在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后,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在已经被法院判处缓刑的情况下,意味着案件已经经过了审判程序,判决已经生效。此时立功一般不会导致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过,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立功表现,可以作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是否继续执行原判刑罚或者对原判刑罚进行调整的参考因素。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可能会获得减刑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