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是否可以留置人?
我想弄清楚检察院在法律上有没有权力留置人。我身边最近发生了一些事情,涉及到检察院介入调查,有人被带走了一段时间,不清楚这是不是属于留置。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检察院能留置人,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来咨询一下。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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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院本身没有直接的留置权。留置措施主要是由监察机关来行使的。
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相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虽然检察院没有留置权,但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比如,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这些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以,如果遇到相关情况,要根据不同的法律程序和机关的职责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