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了承诺期限后还能更改吗?
我之前和别人谈合作,在合同里确定了承诺期限。但现在因为一些突发情况,我没办法在这个期限内完成承诺的事,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承诺期限还能不能更改呢?我担心随意改会有法律风险,所以来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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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确定了承诺期限之后,在一定情形下是可以更改的。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承诺期限的含义。承诺期限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受要约人应当作出承诺的时间范围。这就好比两人约定在某个时间内完成某件事,这个时间范围就是承诺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那么,确定的承诺期限能否更改呢?这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一致。合同本质上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果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经过协商,都同意更改承诺期限,那么这种更改是有效的。就像两个人原本约好周日一起去看电影,但因为其中一人有事,两人商量后决定改到周一,只要双方都认可,这样的更改就是可以的。然而,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更改承诺期限,这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这种更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擅自更改的一方可能会被认定为违约。比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10天内作出承诺,乙在收到要约后一直按此期限准备,但甲突然单方面通知乙要将承诺期限缩短为5天,乙如果不同意,那么甲的这种更改就是无效的。此外,如果出现了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影响到承诺的作出,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变更承诺期限。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与对方协商变更承诺期限。总之,确定了承诺期限后并非绝对不能更改,但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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