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没有产权是否可以公证?
我有一套安置房,但是它没有产权。我想对这套房子做个公证,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行不行。我担心没有产权去公证会不被受理,也不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安置房没有产权到底能不能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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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公证的概念。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简单来说,就是由一个权威的机构来证明某件事或者某个文件是真实合法的。 对于安置房没有产权是否可以公证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一般情况下,没有产权的安置房,公证机构通常不会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相关的公证。这是因为没有产权就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公证机构难以确定该房屋的交易、赠与等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没有产权的安置房,在核实其合法性和真实性方面存在困难,所以不符合公证条件。 不过,如果是对与该安置房相关的其他事项进行公证,比如安置协议的签订过程、安置权益的转让等,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公证机构要求的情况下,是有可能进行公证的。例如,安置协议本身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协议签订的过程进行公证,证明协议签订的真实性和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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