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是否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
我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检察院有没有权力去逮捕犯罪嫌疑人呢?我不太清楚司法机关的职责划分,也不知道逮捕犯罪嫌疑人是由哪个机关决定和执行的,希望能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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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检察院是可以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中的,但具体情况需要详细说明。 首先,我们要明确逮捕的相关概念。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方面主要有两种角色。一是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如果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就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就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中有明确表述,即“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是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检察院有决定逮捕的权力。当检察院在自行侦查的过程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时,可以自行决定逮捕。然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体现了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和侦查职能。 而逮捕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也就是说,无论逮捕决定是由检察院批准(针对公安侦查案件)还是决定(针对自侦案件),最终都是由公安机关去执行具体的逮捕行动。这是为了确保司法权力的合理分配和相互制约,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和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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