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谅解后检察院可以撤销起诉吗?


在法律实践中,受害人谅解后检察院是否可以撤销起诉,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撤销起诉,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已经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基于一定的法定事由,决定撤回起诉的行为。而受害人谅解,是指被害人或其家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表示原谅,这往往意味着双方可能达成了和解协议,比如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赔礼道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几种不同的情形。 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在达成和解协议后,根据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里的不起诉决定,就类似于我们所说的撤销起诉的一种情况。也就是说,在符合刑事和解条件且情节轻微的案件中,受害人谅解后,检察院是有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然而,并不是所有案件受害人谅解后检察院都会撤销起诉。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即使受害人谅解,检察院也不一定会撤销起诉。因为刑事诉讼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个人权益,还涉及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例如,对于一些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这些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即使被害人谅解,检察院依然会根据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院一般会继续进行起诉程序。 此外,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检察院要撤销起诉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如果在审判过程中,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但这种情况通常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不仅仅取决于受害人是否谅解。 综上所述,受害人谅解只是一个重要的情节,但检察院是否撤销起诉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