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构成刑事案件却被立案了该怎么办?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报案说我干了啥事儿,结果警方就给立案了。但我觉得这事儿根本不构成刑事案件啊。我现在特别慌,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想了解下我该采取什么办法来解决这个被错误立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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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立案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遇到不构成刑事案件却被立案的情况,首先要明白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事件或民事纠纷,经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而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有严格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如果不构成刑事案件却被立案了,作为当事人,可以向立案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时要准备好能够证明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相关证据,比如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司法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 若司法机关经过重新审查,认定确实不构成刑事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撤销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司法机关拒绝撤销案件,当事人还可以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同样的道理,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进行监督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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