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社保是否可以通用?


社保通用通常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社保关系的转移与合并,二是社保待遇的异地使用。 在社保关系转移与合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社保是可以进行转移的。以养老保险为例,当参保人在不同省份工作并缴纳社保后,到了退休时可以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合并到一个地方。具体操作是,参保人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符合条件的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这样,参保人在不同省份缴纳的养老保险就可以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从而保障其养老金待遇不受影响。 在社保待遇异地使用方面,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医保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依据《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备案地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无需先垫付再回参保地报销。不过,不同省份之间的医保政策存在差异,比如报销比例、报销范围等可能有所不同。而且,目前门诊费用的跨省直接结算还在逐步推进过程中,尚未完全实现全国通用。此外,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一般是在参保地使用,暂不具备全国通用的条件。 综上所述,各省社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转移合并以及部分待遇的异地使用,但并非完全意义上的通用,具体情况要根据不同的社保险种和各地的政策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