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劳动合同里可以双方约定到期后自动转成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在探讨事业单位劳动合同中双方是否可以约定到期后自动转成无固定期限合同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的“无确定终止时间”并不是说合同没有终止的可能,而是不像固定期限合同那样有明确的截止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有几种情形。其中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法律条文来看,法律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约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约定就是有效的。 对于事业单位而言,虽然其在人事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同样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以,事业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期后自动转成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该约定的具体内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到期自动转成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在原劳动合同到期时,就按照约定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要按照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例如,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