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后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在探讨移送管辖后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白移送管辖和管辖权异议这两个法律概念。 移送管辖,简单来说,就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发现自己对这个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于是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例如,甲法院受理了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后来发现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都在乙法院的辖区内,甲法院就会把案件移送给乙法院。 管辖权异议,则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当当事人觉得法院不应该审理自己的案件时,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对于移送管辖后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情况下,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是不能再自行移送的。如果当事人对移送管辖有异议,在通常情形下,法律是不允许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这是因为移送管辖本身就是法院在纠错,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过,如果出现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当事人还是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比如,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就属于专属管辖,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移送管辖违反了这些规定,当事人就有权利提出异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移送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原则上不能随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时除外。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