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案件和普通案件有什么区别?
我遇到了一个纠纷,有人说这是简易案件,有人说这是普通案件。我不太明白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想知道简易案件和普通案件在处理流程、时间、适用范围等方面具体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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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案件和普通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区别。 在适用范围上,简易案件通常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而普通案件适用于案情相对复杂、争议较大、涉及金额较多或者法律关系不明确的案件。 在审理程序方面,简易案件的程序较为简便。比如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审理时,一般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而普通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可以是审判员,也可以是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在审理期限上,简易案件的审理期限较短。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而普通案件的审理期限则较长,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另外,在举证期限上也有不同。简易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则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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