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告知后能否再次申请?

我之前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收到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我心里还是觉得不服气,想再申请一次,但是又不确定这样做行不行。想问问在收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告知后,到底可不可以再次申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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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当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后,是否可以再次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般情况下,如果第一次申请行政复议被不予受理是因为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例如申请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等,那么再次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通常还是不会被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不予受理的。 然而,如果申请人在第一次申请后,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有了新的事实和理由,能够使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那么再次申请行政复议是有可能被受理的。比如,在第一次申请时,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未能提供关键证据,之后找到了该证据,并且该证据对行政复议的结果有重大影响,这种情况下再次申请就有被受理的机会。 此外,如果申请人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本身是错误的,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这种方式,由人民法院来审查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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