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被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后还能再次申请吗?
我之前申请了劳动仲裁,结果被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了。现在我还想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知道还能不能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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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被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是一个比较常见的情况。简单来说,视为撤回仲裁申请通常是指申请人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参与仲裁活动,比如没有在规定时间出庭等,仲裁委员会就会按照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来处理。 那么,被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后能否再次申请仲裁呢?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再次申请。 如果存在正当理由,例如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导致申请人无法按时参加仲裁庭审,或者有其他合理的、能够被仲裁委员会认可的理由,那么申请人可以尝试向仲裁委员会说明情况,请求再次受理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理由合理,有可能会再次受理该仲裁申请。 此外,如果是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这与申请人被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况是不同的。 所以,一般情况下被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后重新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申请人需要充分准备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来证明自己存在合理的理由,这样才有机会让仲裁委员会再次受理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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