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能否取保候审并适用速裁程序?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关于取保候审,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这里的第三项是指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四项是指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所以,一般情况下累犯不能取保候审,但存在上述特殊情况除外。 接着说说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其中就包括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累犯的。所以,累犯是明确不能适用速裁程序的。 综上所述,累犯通常不能取保候审(存在特殊情况除外),并且明确不能适用速裁程序。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程序的公正性,确保对累犯这种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分子进行恰当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