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卖掉后是否可以收回?
我之前把名下的安置房卖出去了,现在有点后悔,想把房子收回来。不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安置房卖掉后还能不能收回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有人能给我详细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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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卖掉后能否收回,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安置房的性质。安置房是政府因城市建设、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它与普通商品房在交易限制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 如果安置房的交易是合法有效的,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意收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你和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合同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时,双方都要遵守合同约定。比如,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是自愿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你就需要履行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过户等义务,不能随意收回房子。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房子是有可能收回的。一是合同无效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安置房在交易时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比如该安置房还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而进行了买卖,那么这个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房子就有可能收回。二是合同可撤销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如果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一方欺诈、第三人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一旦合同被撤销,房子也能收回。但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撤销合同是有时间限制的,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总之,安置房卖掉后能否收回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的交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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