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公司部门解散是否可以拒绝调岗?


在哺乳期遭遇公司部门解散,关于是否可以拒绝调岗这一问题,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就意味着,公司不能单方面随意为员工调岗,必须与员工协商并达成一致,同时以书面形式确定变更内容。 对于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法律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另外,该规定还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而对于哺乳期,虽然没有明确禁止调岗,但调岗也不能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当公司部门解散时,确实可能会面临员工岗位调整的情况。然而,如果公司将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调到一个劳动强度明显增加、工作环境变差或者与原岗位薪资待遇相差较大的岗位,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女职工可以拒绝。因为这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也可能违反了对哺乳期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但如果公司提供的新岗位是合理的,比如工作内容与原岗位有一定相关性,劳动强度和工作环境没有明显不利变化,薪资待遇也保持不变或者有所提高,并且与女职工进行了充分的协商,那么女职工可能需要综合考虑自身情况来决定是否接受调岗。 总之,哺乳期女职工在面对公司部门解散后的调岗问题时,是有权利拒绝不合理调岗的。如果与公司在调岗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女职工可以通过与公司进一步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