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不合理可以不拆吗?如果可以,又该怎么投诉呢?


拆迁不合理,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不拆的。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这个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坚持自己的合理诉求,在未达成合理补偿协议或得到合理补偿前,有权拒绝拆迁。 如果认为拆迁不合理想要投诉,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 向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2. 向人民政府投诉: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下几种情形,人民政府可能成为被告:一是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担任拆迁方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二是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设立的临时机构,如“拆迁指挥部”等,担任拆迁方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三是由政府专门设立的土地储备中心担任派遣方,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3. 拨打热线电话:可以拨打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热线,这是专为土地管理以及监管事宜所设的申诉途径;也可以拨打12345市政府电话,表达生活生产过程中所遭遇的困境与难题,包括与征收拆迁相关的诸多事宜;还可以拨打全国统一举报平台电话(12348)揭露非法及违规的征地拆迁事宜。 4.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通过上述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若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仍然持有异议,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