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是否可以授权行政主体?
我在处理一些行政事务时,遇到一个由规章授权的组织在进行管理活动。我不太确定规章有没有权力这么做,它授权行政主体到底合不合法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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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是否可以授权行政主体,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规章。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则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 对于行政授权,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这里的重点在于授权依据通常是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从这一规定来看,规章在行政委托方面是有一定依据的,但对于行政授权,一般情况下规章不能直接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成为行政主体。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对于能够授权行政主体的通常限定为法律、法规。只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才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不过,在某些特定领域和经过特殊立法安排下,规章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类似授权的功能,但这是比较特殊的情况,并且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权限。总体而言,规章直接授权行政主体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大多数情况下不具有普遍的授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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