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完了还能再鉴定吗?
我之前做了伤情鉴定,但是对结果不太满意,也不知道鉴定过程是否公正。现在就想问问,已经做完的伤情鉴定还能不能再重新做一次鉴定呢?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重新鉴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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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完成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再次进行鉴定的。伤情鉴定是指对人体受到的损伤程度进行的鉴别和判断,这在很多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中都十分关键,像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伤情鉴定结果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和赔偿等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是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是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是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如果存在这些情况,当事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所以,如果对伤情鉴定结果有异议,并且能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原鉴定可能存在问题,就有机会申请再次鉴定。不过,再次鉴定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审核是否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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