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买卖的房产能撤销吗?


在讨论亲属买卖的房产是否能撤销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合同撤销权在法律上是怎么回事。合同撤销权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能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或者存在的重大误解等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如果在亲属之间的房产买卖中,存在一方对房产的关键信息存在重大误解,比如对房屋面积、质量等产生了错误认识,并且这种误解导致了较大损失,那么该方就有可能依据此条法律规定来请求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亲属房产买卖中,如果一方故意隐瞒房产的重要信息,如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有抵押等情况,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那么受欺诈的一方就可以根据这条法律来主张撤销合同。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要是在买卖过程中,一方受到亲属的胁迫,被迫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受胁迫方也有权利请求撤销。 另外,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亲属利用对方急需用钱的困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房产,使交易显失公平,那么受损害方可以据此请求撤销合同。 除了上述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外,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撤销条款,当满足约定的条件时,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来撤销房产买卖。但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所以,如果认为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