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不开庭时可以要求开庭吗?


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是有一定权利要求开庭审理的,但这并非绝对能实现,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律对于二审开庭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而在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对于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提出,且这些内容可能会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开庭审理的要求。法院会对当事人提出的新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确实有开庭的必要,就会安排开庭。例如,当事人找到了新的证人或者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在一审时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提供,那么此时就有理由要求开庭。 在刑事诉讼里,如果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并且这种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那么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当事人提出要求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应当开庭的条件。比如,被告人提出一审中某个关键证据的收集程序不合法,可能影响到自己的定罪,这种情况下提出开庭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然而,如果当事人仅仅是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但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或者提出的异议明显不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法院可能不会同意开庭审理的请求。因为法律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不开庭,以提高诉讼效率,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所以,当事人在要求二审开庭时,需要有合理的依据和充分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