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为什么只是询问而不开庭呢?


在我国的司法程序中,二审是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而提起的上诉审理程序。二审并不一定都会开庭审理,有时会采用询问的方式。 首先,我们要明白二审询问和开庭的区别。开庭审理是一种比较正式、全面的审理方式,会有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等参与,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而询问则相对简单,法院可能主要是通过询问当事人一些关键问题来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也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二审只询问不开庭是有法律依据的。一般来说,如果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双方对于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等没有提出新的、实质性的异议和理由,法院通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就能够查明案件情况、作出正确裁判的,就可能选择不开庭审理。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提高司法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拖延;另一方面,也能让法院集中精力处理那些存在争议、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权利会受到损害。在询问过程中,当事人依然有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而且,如果当事人认为案件存在需要开庭审理的情形,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结果等,可以向法院提出开庭审理的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