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能否要求第二次做笔迹鉴定?
我正在打行政诉讼官司,在之前的笔迹鉴定结果出来后,我觉得这个结果不太对,想再做一次笔迹鉴定。我不太清楚在行政诉讼里能不能要求第二次做笔迹鉴定,也不知道有啥要求和条件,所以想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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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是有可能要求进行第二次笔迹鉴定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笔迹鉴定的概念。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在行政诉讼中,笔迹鉴定结果可能会作为重要的证据,影响案件的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是民事诉讼规定,但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方面可参照适用)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如果在行政诉讼中,第一次笔迹鉴定存在上述情形,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第二次笔迹鉴定。例如,如果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那么其作出的鉴定结果就很可能不具有可靠性,此时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一般会准许。 另外,如果有新的证据表明原笔迹鉴定可能存在错误,当事人也可以尝试申请第二次鉴定。比如,找到了新的样本,能够证明原鉴定所依据的样本不具有代表性或者存在其他问题。 但是,如果仅仅是当事人对第一次鉴定结果不满意,而没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法院通常不会轻易准许重新鉴定。因为频繁的重新鉴定会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若想要求第二次做笔迹鉴定,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和相关证据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并且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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