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已退休公积金补缴能直接发给个人吗?


职工已退休后公积金补缴是否可以直接发给个人,这需要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等特点。设立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例如购房、建房、租房、大修自住住房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积金可以随意支取或直接发放给个人。该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等。 对于已退休职工的公积金补缴,通常情况下是不能直接发给个人的。当职工退休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离休、退休提取公积金的情形,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经过审核后,将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包括补缴部分)一次性提取出来。但这是基于职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提取,而不是单位直接将补缴的公积金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如果单位直接将补缴的公积金发给个人,这是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这样做也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损害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所以,单位应该按照规定将补缴的公积金缴存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提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