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扣是否能在税前扣除?
我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在销售产品时会给客户一些销售折扣。我想了解下,这些销售折扣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能不能在税前扣除呢?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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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是否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销售折扣和与之容易混淆的销售折让的概念。销售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或增加购买量等原因,而给予客户的价格优惠。而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也就是说,如果是符合规定的商业折扣形式的销售折扣,是可以按照扣除折扣后的金额来计算收入并进行税前扣除的。例如,企业销售商品原价100元,给予10%的商业折扣,那么实际销售收入按照90元计算,在税前扣除也是按照90元来操作。 另外,如果销售折扣是现金折扣,也就是为了鼓励客户尽快付款而给予的折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现金折扣在会计上是计入财务费用的,这种情况下,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时,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企业需要有完备的手续和凭证来证明该现金折扣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不过,企业在进行销售折扣的税前扣除时,必须保证相关的交易是真实发生的,并且有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合同、发票等。如果不符合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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