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裁定指令审理可以由同一个人继续审理吗?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撤销裁定指令审理后是否可以由同一个人继续审理这一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来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原则。公正审判是司法的核心要求之一,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法律设定了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因素,保障当事人获得公平的审判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的回避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明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在撤销裁定指令审理的案件中,之前参与审理的人员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那么就不能由同一个人继续审理。因为这些情形可能导致审判人员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从而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例如,如果审判人员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就可能在审理过程中不自觉地偏向该当事人,这显然违背了公正审判的原则。 然而,如果不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由同一个人继续审理的。这是因为该审判人员已经对案件有了一定的了解,继续审理可能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因更换审判人员而导致的重复劳动和时间成本的增加。而且,审判人员在职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下,有义务保持公正和客观。不过,即使没有法定回避情形,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当事人的意愿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等,来决定是否由同一个人继续审理。如果当事人对由同一个人继续审理存在合理的疑虑并提出异议,法院会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妥善的处理。 综上所述,撤销裁定指令审理后是否可以由同一个人继续审理,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是否存在法定回避情形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保障公正审判始终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