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离婚能够改变离婚协议吗


二次离婚是可以改变离婚协议的,但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双方如果能协商一致,就可以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因为此时离婚协议还没有生效,双方有很大的自主协商空间。这就好比两个人商量一件事,还没最后确定下来,当然可以重新商量改变内容。法律依据是,离婚协议是以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在没办理登记前,它就还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 其次,如果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的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了。不过,要是双方能再次协商一致,签订一份关于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补充协议,也是能够修改离婚协议的。这就相当于两人达成了新的约定,对之前的约定进行补充完善。 要是双方在登记后无法协商一致,但一方有合理理由要求更改离婚协议,比如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等行为,导致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等条款显失公平的情况,那么这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定是否准许更改。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如双方的意愿、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等来做出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这也说明离婚协议要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 总之,二次离婚改变离婚协议,要么双方协商一致直接变更或签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有合理理由的,可以走诉讼途径。这样能保障离婚协议变更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比如对财产价值、子女抚养情况等有错误认识。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在离婚协议里可能体现为财产分割严重不均衡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