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约后是否还可以发带有合约方标识的宣传单?

我之前和一家公司签了合作合约,宣传活动里要用他们的标识。现在合约到期解约了,但我手里还剩一些印了他们标识的宣传单。我想知道,解约之后我还能不能接着发这些宣传单啊,会不会有啥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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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解约之后是否还能发放带有合约方标识的宣传单,这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商业标识的使用通常涉及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著作权等,合约方的标识一般会受到商标法或者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在签订的合作合约中,对于标识使用的约定通常是重要内容之一。如果合约明确规定了解约后不能再使用带有合约方标识的宣传单,那么就必须遵守该约定。若违反约定继续发放,就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使解约了,如果宣传单上的标识属于对方的注册商标,未经许可继续使用可能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同理,若该标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那么解约后擅自使用也可能侵犯对方的著作权。所以,解约后能否发放带有合约方标识的宣传单,关键要看合约中的具体约定以及是否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如果不确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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