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股东是否可以成立别的公司?


在职股东是否可以成立别的公司,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在职股东,就是既持有一家公司的股份,同时还在这家公司任职的人。而成立新公司,就是依法设立一个新的企业主体。 从一般情况来说,法律并不禁止在职股东成立别的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职股东不能再去成立新的公司。这意味着,在没有特殊约定和限制的情况下,在职股东是有权利去设立新公司的。 但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第一,如果在职股东与所在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那么就要遵守协议的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是指公司与特定员工约定,在其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虽然协议主要针对离职后,但有的协议也会约束在职期间。如果在职股东成立的新公司与所在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就可能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如果在职股东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经理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其中包括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如果在职股东成立的新公司与所在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且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就违反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其将从事竞业活动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综上所述,在职股东一般可以成立别的公司,但要受到竞业限制协议、公司章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等因素的约束。在决定成立新公司之前,建议在职股东仔细查看与所在公司签订的协议,了解公司章程的规定,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