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吗?
我所在的公司现在面临破产的情况,我本身又是公司股东。我想知道自己能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在什么条件下股东能担任,什么情况下又不可以,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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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股东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但也存在诸多限制。 首先解释一下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就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和处置破产企业财产、处理各项事务,保障破产程序公正、有序进行的人或者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者,不得担任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对利害关系作了具体规定。如果股东与债务人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现在担任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情况,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利害关系,不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 从实际情况来看,股东担任破产管理人有一定优势,比如股东对公司内部结构、业务流程、财务状况比较了解,能更快梳理公司事务,推进破产程序。但由于股东和公司存在利益关联,可能会在处理事务时受自身利益影响,难以做到完全客观公正。 所以,为了保障破产程序公平、公正、有效进行,法律对股东担任破产管理人进行限制和规范。若股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情形,经法定程序,是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而且在担任过程中,也要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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