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与全日制博士签订劳动合同?


在探讨能否与全日制博士签订劳动合同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关键在于判断该全日制博士是否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对于全日制博士,如果其尚未毕业,在校期间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即使到用人单位工作,一般也难以认定为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此时全日制博士的身份主要是学生,其与学校存在教育管理关系,到单位工作可能更多是实习、实践等性质,并非以就业为目的的全职工作。 然而,如果全日制博士已经毕业,取得了相应的学位证书,具备完全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那么他就与普通劳动者一样,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此时,全日制博士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全日制博士是停薪留职、下岗待岗人员等,在不影响原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新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综上所述,能否与全日制博士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其具体的身份和实际工作情况来判断。如果是未毕业的全日制博士,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可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已毕业的全日制博士,或者符合特殊情况的全日制博士,是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