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是否可以公告送达?


在探讨小额诉讼程序是否可以公告送达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小额诉讼程序和公告送达的基本概念。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简化的诉讼程序,它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并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其目的在于快速、高效地解决小额纠纷。而公告送达则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禁止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使用公告送达。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这意味着,只要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无论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包括小额诉讼程序,都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强调的是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公告送达由于需要一定的公告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程序的高效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就绝对不能使用公告送达。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确实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如果满足法定的公告送达条件,是可以进行公告送达的。但法院在决定是否采用公告送达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现程序高效性之间寻求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