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能认定劳动关系?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没签劳动合同,现在涉及到社保问题。我想申请社保权益,但公司不承认我和它有劳动关系。我听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处理社保相关事宜,那它能不能认定我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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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否认定劳动关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的一种稳定的雇佣关系。 从法律规定来看,目前并没有明确赋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劳动关系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主要是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作出规定,但并没有提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劳动关系上的职责。 不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处理社保相关事务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判断。比如,在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确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只有存在劳动关系,才可能认定为工伤。但这种判断只是基于工伤认定等社保业务的需要,并非专门的劳动关系认定。 专门的劳动关系认定,通常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证据,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进行认定。 虽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处理社保业务时会涉及劳动关系判断,但它并没有专门认定劳动关系的权力。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应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途径来解决。这样可以保证认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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