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女婿是否可以申报女方父母的个税?

我和妻子结婚后一起生活,妻子父母年纪大了,主要经济来源靠我们。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规定来讲,我作为女婿能不能申报女方父母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呢?不太清楚这方面政策,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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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赡养符合条件的老人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一定的金额,从而减少纳税金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女婿并不在可以申报女方父母个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内。只有女方自己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申报。因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是基于直系血亲关系来确定的,女婿与女方父母没有直接的血亲关系,所以不具备申报资格。如果女方有工作收入等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并且其父母年满60岁,女方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独生子女每月可按标准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则需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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