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开具的专票当月能否认证?
我公司这个月收到了合作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想了解下当月开具的专票在当月就进行认证是否可以,不知道在法律规定上允不允许,会不会有什么问题,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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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是指经过税务机关对发票进行识别和确认,以确定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认证后企业就能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在过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是有时间限制的。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过,政策在不断变化。 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对于当月开具的专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在当月进行认证,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了。这样企业就能更灵活地安排发票认证和税款抵扣,有助于更好地管理企业的税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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