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一方不同意卖房,能成为毁约的理由吗?

我和买家签了卖房合同,可我爱人不同意卖了。我想问问,就因为爱人不同意,我能毁约不卖房吗?这在法律上能说得过去不?我担心毁约要承担责任,又不想违背爱人意愿,实在不知道该咋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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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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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夫妻一方不同意卖房,能否成为毁约理由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类财产的处分,通常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其次是合同的法律效力,当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并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买卖中,因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所以理论上需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才能进行处分。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不同意卖房就一定能成为毁约的理由。如果在签订卖房合同时,买房人有理由相信签订合同的夫妻一方有代理权,比如夫妻一方持有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买房人根据日常经验判断夫妻双方都知晓并同意卖房事宜,那么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不同意卖房不能成为毁约的理由,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因为夫妻一方不同意卖房而毁约,卖房方可能需要向买房方返还已收取的款项、赔偿买房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比如房屋差价损失、中介费等费用。 但如果买房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卖房人没有取得另一方的同意,那么合同的效力就存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不同意卖房可以成为毁约的理由。不过,即便如此,签订合同的一方也可能因为存在过错,需要对买房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夫妻一方不同意卖房是否能成为毁约的理由,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在实际交易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在签订卖房合同前,确保夫妻双方都明确知晓并同意卖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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