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同受国家控制而认定人格混同?
我公司和另一家公司都受国家控制,现在有合作方以我们同受国家控制为由,认定我们两家公司人格混同,不想和我们合作了。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能不能单纯因为同受国家控制就认定人格混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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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人格混同”这个法律概念。在法律上,人格混同指的是公司之间或者公司与股东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高度混同的情况,导致各自的独立人格难以区分。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到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那么,能不能以同受国家控制而认定人格混同呢?答案是否定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到,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受国家控制的公司,不能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制这一单一因素,就认定它们人格混同。 这是因为,虽然这些公司都受国家控制,但它们在法律上仍然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有各自独立的财产、决策机制和运营模式。国家对它们的控制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必然存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混同情况。要认定人格混同,需要从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出发,综合考察财产是否独立、业务是否区分、人员是否交叉等多方面的因素。只有当这些方面出现了高度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法定情形时,才能认定人格混同。所以,不能仅仅以同受国家控制来简单认定人格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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